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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制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05/01/01 信息来源:北大

[ 作者:徐超峰律师 发表时间:2003-11-19 ] 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完全不同,代表着不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有着本质区别。   但是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形成这种联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历史时期的法所具有的继承性,也是由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条件、文化底蕴。   西周法律指导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1, 首先看"天道观"支配下的"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   西周统制者为了给自己取代殷商找一个合法的借口,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天命无常,需"以德配天"。这种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一方面强调了统治者在人世间的权力是来自上天的,能起到愚味被统治者,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要求奉天承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要"敬德、明德,以德配天",一定程度上说,这更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西周的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系起来,是封建正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西周以后,德治思想经过春秋末期孔子、战国孟子、荀子的倡导,逐渐充实起来了。到汉初虽未明确提出"德治",但汉初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方针,目的却在于遵从天道来行事,力求做到徭役不烦、刑法不滋、兵马少设,对自己的统治行为进行约束,实际上还是将天命与德治结合起来。西汉中期形成的封建正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正是西周将天命与德治联系起来的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   2, 再看"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统治者提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既"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自己的政治统治提出了自律性的要求,一方面要求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另一方面,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西周政权为什么会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是因为他们吸取了殷商统治者因为用刑繁苛,最终亡国的教训。汉初统治者面临与西周统治者类似的情况,国家经过秦朝统治者令人窒息的严刑峻法统治,国家贫困,府库空虚,这时汉初统治者受西周的影响,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政策, 加强自律,崇尚道德教化,用刑宽缓;到汉武帝时,水到渠成,采用"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此形成。  唐朝也是经历了隋朝骤亡和农民革命的威力,重新建立起来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封建国家,为了能正确处理礼与刑的关系,继承与发展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形成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也是理所当然。   封建社会历朝历代,虽然在"德"与"刑"两者谁为主谁为辅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但是却一直都很重视德教与刑罚的结合,在这点上与西周?quot;明德慎罚"法律指导思想一脉相承。   西周礼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西周礼是中国古代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以上这些都是对礼的精神原则"亲亲"的反映。   秦为什么要采用严刑峻法,由另一方面来讲,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君权,这也正是"尊尊君为首"这个礼的精神原则的体现,只不过,秦采用的方法与西周有所不同罢了。   汉朝法律还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西周宗法制的亲亲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制度,直接维护的是封建家族的秩序和利益,间接维护的是君权和国家的统治秩序,一句话,维护的就是承自西周的"礼"。   周礼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荀子的损益,到汉开始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把儒家的经典条文化和法律化,礼法融合,把维护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封建等级特权;“三纲五常”作为自己的根本原则,与德主刑辅的主张相结合,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两千年来一直指导着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周礼巨大的影响可见一斑。   再讨论一下西周礼与刑的适用原则。   一,"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入刑"。   周礼已经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封建礼和西周礼一样,要求确立家族内部的亲属的亲疏、等级关系。发展到晋代,形成了封建五服制度,将亲属按亲疏分为五等,称为五服,这种服制不仅被用来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这种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自晋律确立以后,一直沿用至明清律。   西周出礼入刑的原则说明西周统治者已经意识到礼与刑的密切联系,知道要维护统治地位必须要将礼与刑结合起来,只是由于时代和技术的局限性,还不能将将这个原则具体化。随着法律思想的的逐步发达,立法技术的逐步完善以及时代的需要,到汉武帝时,终于"罢黜百家,独尊孺术",实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这是西周礼与刑的适用原则"出礼入刑"原则在封建法制中最好的表现形式了。   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的是周礼的等级原则,特权原则。"礼不下庶人"是说庶人不能参与贵族专有的礼仪活动?;刑不上大夫"是说贵族大夫犯罪可以不按照"常法"处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与刑的一条适用原则,它的精神对后世封建王朝有着巨大的影响。   汉律规定官员贵族犯罪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给予优待的等级特权制度,即"上请"制度。魏律规定了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八议"制度,以及允许封建官吏以官职爵们折抵徒刑的"官当"制度。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基本上都规定了给予官员贵族犯罪后以特权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法律制度,都是西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精神原则的反映和继承。   西周民法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西周民法中的契约形式普遍采用了傅别和质剂两种形式,相应也建立了官方管理机构如司约、质人,对买卖行为进行管理。西周这种对商品买卖进行严格管理、对契约形式严格要求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后世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重农轻商,商品经济不发达,原因很多,而西周以来形成的严格限制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商品买卖过程的传统,也是一方面的原因。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自然为后世封建法制所采用,成为封建礼的重要内容,继续为维护封建家族和封建政权的稳定发挥作用。西周结婚程序婚姻六礼制度和作为离婚制度的七出三不去,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离婚条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本为封建法所采纳。   西周刑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西周的刑法原则体现了"慎罚"的特点,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三赦"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三宥"之法。西周的这些刑法原则,表现出西周刑事法律思想的进步和趋于成熟,这种趋于成熟的刑法技术自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后世封建法制吸纳。   西周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三赦"之法并未限制老幼的刑事责任,对一定范围内?quot;老与幼"只是减免其刑罚而矣,秦朝的刑法吸纳了西周"三赦"这法的合理精神,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以身高作为判断是否成年的标准,约6尺5寸为成年)。西周对犯罪的主观方面区分故意与过失,分别称为眚与非眚,秦朝完全采纳了这种刑法技术,也区分故意与过失,只是分别称为端与不端。汉律更有恤刑原则,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西周首创的赎刑,对于维护贵族阶层的特权、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方面有特殊的功效,也为封建王朝所采用。   另外,西周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圜土之制,是后世封建刑罚有期徒刑的先河;而嘉石之制则为后世封建刑罚劳役刑开端。 西周法制对于中国封建法制的建设起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影响作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以及封建社会刑事法律的发达,我认为无不根源于西周法制。                         参考:   《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 199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学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考试指南》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 199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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