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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先把外逃贪官的钱追回来

发布时间:2005/01/17 信息来源:北大
  小档案:   1997年、1998年,我国贪官外逃时带走了256亿美元,2003年1月到9月,外逃贪官达到了4000多人,短短半年多时间内,50亿美元被带到了境外。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深深震撼了长期从事刑事诉讼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陈瑞华,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他在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程序正义理论、司法权的性质、未决羁押制度、刑事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理论等方面有开创性的学术贡献,近几年来他的论文、专著引证率在诉讼法学界名列前茅。   我认为,单纯用刑事追究手段追究外逃贪官,目前情况下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应当建立独立的民事追诉制,使受到犯罪侵犯所带来的侵权责任,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来达到追偿的目的———只要是使国家利益、社会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腐败犯罪,像贪污、洗钱、走私、偷税漏税等。我的制度设计分三个步骤:   第一,在我们的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追究的,可以保留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毕竟有助于提高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但是外逃贪官一旦出现死亡、潜逃,或者是滞留海外,在引渡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独立的民事追偿诉讼。国家是总体的受害者,如果我们的司法主体,如检察院能够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追诉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成功的民事追诉使他的财产转移回国。逃到海外去的人,核心问题还是财产问题。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这样一个诉讼,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执行。像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能独立出来,在我看来,是自己给自己在打击犯罪上设定的障碍。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在国内起诉赖昌星,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加拿大发传票,如果来就抓他,如果不来,就缺席审判。一个终审的民事判决要在国外获得承认,比一个终审的刑事判决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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