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学家) 夏学銮接受《民营经济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合作经营或转让经营合同,而后又单方面中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一些政府对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谐执政的价值理念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实际上,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论分析,政府是不能作为甲方和任何企业签订经营活动的。因为政府的职能是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市场服务和社会服务,而不是作为经营主体亲自参与市场经营,因为这是政府职能错位的表现。政府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参与企业的联合经营,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在裁判员和运动员 同场竞技的情况下,吃亏的往往是运动员。因为在这场游戏中,只有裁判员才有决定权。这就是为什么在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总是政府单方强制中止合同的原因。 事情怎样开始,它就会怎样结束。在这场市场博弈中,最大的问题是政府不应参与其中。如果政府不退出经营活动,即使当前的问题解决了,以后还会发生类似的问题。因为政府掌握话语霸权和强制力量。另外,政府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权限范围,不能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出卖、转让名胜古迹、世界遗产和具有象征意义的地区、建筑和物品,因而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当政府发生了越位现象时,也要依照法律程序来妥善处理。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最具有活力的经济成分之一,它对GDP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发展和保护民营经济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不允许歧视民营企业,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