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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忠东教授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谈民企外资化问题

发布时间:2005/12/26 信息来源:供稿:民营经济研究院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到国外注册,之后再返回国内投资,摇身一变成为外企。据商务部最新统计,今年前十个月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幅为25.01%,其中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飙升了37.12%,而以维尔京群岛为代表的自由港是民企外资化的一个重要中转地,来源于此的FDI很大程度上是国内异化民企的资本回流。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产经新闻》的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单忠东教授。

单忠东教授指出,“假外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虽然钻政策的空子,但是实实在在的进行着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第二类是钻了政策的空子后,仍然利用政策漏洞违法经营。这两种情况的产生都是当前我国政策体制不健全的“畸形儿” 。具体来说,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这是当前中国产业与投资政策待遇不均等的“畸形儿”。由于国企享受国民待遇,外企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民营企业在许多方面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在税收等政策上基本没有什么优惠,例如最近国税局通知“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样有些民营企业就有可能绕道国外避税。再如,民企的就业贡献明显大于外企,但得到的金融贷款却明显少于外企,因此很多民营企业不得不“钻空子” 。第二,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资本趋向于高回报,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到国外做一下“变身”再回来,能够获得更高的资本回报率,并不违反法律,说白了,就是“钻空子”。第三,这也与我国的社会文化氛围和消费者心理有关。外国货更高档、质量更可靠是我国民众心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想法,挂上外企的“标签” 有利于企业的市场营销。第三,以外企身份进入中国市场,也有利于企业与政府或其他企业谈合作。总之,在市场条件下,政策的不完善和资本的趋利性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出现。

如何去处理第二类行为,单教授强调,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但是一定要注意甄别,因为在国外注册,再回国经营是不违法的,惩罚的原因是这些企业在注册过程或经营中采取了违法手段。

他还指出,第一类“假外企” 为社会创造价值,生产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合法经营,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是一个统计上的问题,影响到政府的统计部门对外资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造成政府对市场发展状况产生不准确的估计,同时会使政府失去潜在的税收收益。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现象,单教授说:“由于是市场调节下产生的行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很难在短期内解决的。从长期看,必须一方面通过改变政策,实现‘国民待遇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登记和归纳管理,加强监控。单忠东认为不应该对第一类‘假外企’给予惩罚。在完善体制和政策待遇之前,主要应该是加强监控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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