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开始实施。为了及时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干部的依法管理意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规范管理,北大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举办“北京大学《劳动合同法》与规范管理干部专题培训班”。全校27个单位的51位干部自愿报名参加了本期培训班。其中,中层领导干部有30人,占58.8%;其他干部21人,占41.2%。

2007年12月15日下午,培训班在办公楼103会议室开班。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综合处黄霞处长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主要特点及贯彻实施》为题做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专题讲座。
黄霞处长指出,国家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它针对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解除、终止全过程做出了系统的制度规范,为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十分必要的法律环境。它坚持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统一,坚持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保护劳动力市场活力的统一。
黄霞处长认为,《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而言具有六个主要特点:一是在调整对象和用工形式两个层面上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也适用于事业单位除实行聘用制管理以外的劳动者。二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即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范,加强了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通过保护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质量的保护;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重新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和依据,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四是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规模裁员条款、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明确劳动者法律责任等方式考虑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五是从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行政和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三个方面形成了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六是增强了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即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主程序,规定了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也规定了工会帮助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切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黄霞处长建议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特别是要准确认识和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等条款;二是要全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用工机制、培训机制、留人机制、裁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可能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三是要从用工行为自查、完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清理和分析用工形式、改进劳动合同管理方式等六个方面做好实施前的相应准备。
这次专题讲座,对于干部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重要条款、更新用人管理理念、拓宽贯彻实施的应对思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参训干部在本期培训班中继续深入学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用人程序和用人行为的规范等内容奠定了基础。
编辑: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