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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法春季论坛:住宅质量问题的法律对策”在北大召开

发布时间:2010/05/13 编辑:亮亮

5月12日,2010年“北大房地产法春季论坛:住房质量问题的法律对策”在北大英杰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召开。论坛由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房地产法协会共同主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农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世军、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万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颜雪明、中国政法大学投资法研究中心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赵行律师等嘉宾参加论坛并做了精彩发言。

会议围绕政府在住宅质量保证制度中的角色选择、住宅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承担等议题展开。来自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及业界、法律界的代表重点交流了关于住宅质量问题法律建设方面的最新进展以及热点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首先致辞。她指出,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住宅质量问题频频爆发,“楼歪歪”、“楼脆脆”、“墙脆脆”、“壁炉门”等等新热门词汇让整个社会的目光聚焦到了应当如何应对住宅量问题上。我国房地产业虽然发展快速,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却不够健全和完善,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常常面临解决困境。一些开发商在较低的违法成本和较高的利润回报之间选择冒险逐利。而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水平等方面力量相差悬殊,处于弱势地位。住宅出现质量问题后,如何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更成为众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热点。而如何从制度层面防范住宅质量问题的出现,政府在应对住宅质量问题过程中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等问题,是值得学界思考的一大难题。

万科集团首席律师颜雪明从开发建设的角度分析了住宅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他认为住宅质量问题应区分为主体结构质量、功能缺陷、表面瑕疵三个层面来讨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导致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但实务中此路基本不通。而“功能缺陷”则是指房屋不具备必要功能,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买受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功能缺陷无法修复时,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前两个层次上,法律应该规定更加严格的责任,但在“表面瑕疵”的概念上,则是指房屋存在不影响价值与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这在建设工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则属于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范围,不能因为“表面瑕疵”而认定合同的无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世军则介绍了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有关住宅质量问题纠纷时的具体情况,他认为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住宅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 同时房地产行业当中普遍存在的黑白合同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对事实的认定难度。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副教授与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副教授分别主持了上下午的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投资法研究中心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教授对论坛进行了精彩而幽默的总结性点评。

目前,北京大学房地产法春季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分别就房地产登记、二手房交易、物业管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学术研讨,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并且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直接促进了中国房地产行业法律的规范化发展。

 

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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