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北大

郭雳:反垄断审查并非保护主义

发布时间:2019/05/31 信息来源:中国日报网 编辑:山石

中国对企业间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常被西方批评为具有保护主义色彩——“维护国内产业及地方经济的利益,而非促进公平竞争”,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总体上,《反垄断法》在我国实施超过 11年,已经历了一系列的重要发展变化。通过分析近年来(2015-2018)的15起附条件经营者集中案例,作者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反垄断审查主要以竞争性因素为基础,并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并非是保护主义的工具。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反垄断机构进行实质性竞争评估时只纳入竞争性因素。所有反竞争效果评估中都会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或市场集中度,而且参考欧盟和美国等法域做法采用HHI 指数计算市场集中度的频率,在最近几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之外,反垄断机构有时也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创新力量和技术进步、损害下游客户利益等,但这些因素在中国之外的国家地区也同样会被考虑。

即便是某些案件中有产业政策的考虑,也仍具有竞争性因素方面的依据,如2015年诺基亚公司收购阿尔卡特朗讯公司股权案。此外事实上,反垄断机构处理过的2495 起案件中,只有39起附条件批准及2起被禁止,其余全部获无条件批准。

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对外开放,不断采取措施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创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便彰显了其决心。《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展示了我国政府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努力。随着中国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达到更加成熟的阶段,相信围绕非竞争性因素的争论会进一步减少。(郭雳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原文为英文,标题为“Anti-Monopoly Review is Not Protectionism”(《反垄断审查并非保护主义》)作者为郭雳、Renee Yik Chi Cheung,发表于5月25日《中国日报》。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

新闻热线:010-62756381

邮箱:news@pku.edu.cn

版权所有 ©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邮编:100871

版权所有 ©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邮编:100871

新闻热线:010-62756381

邮箱:news@pk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