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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国家所有权不存在特殊保护

发布时间:2007/03/15 信息来源:信息来源:新华网3月13日 编辑:宁静

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也有人提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现在草案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是否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森林、矿藏等就比私人所有的财产重要呢?草案规定,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极有可能演变为地方领导有权处分国有企业,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认为,草案根据所有权归属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这样规定并不是为了对国家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权进行特殊的保护,或者强调它们相对于私人所有权的优越性;也不是为了对所有权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区别对待。所有权的主体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在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它们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所有权人”,在所有权的保护上,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不存在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问题。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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