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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之:展会利用雷同因素让参展企业误解

发布时间:2007/03/29 信息来源:信息来源:中国纺织网3月28日 编辑:宁静

3月22日,在北京展览馆开幕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下称“面料展A”)上,发生了这样的情景,有人抱着一摞企业产品目录,焦急的向采购商散发。据记者了解,原来他们是参加另一个同期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2007年中国纺织品面料、辅料贸易博览会”(下称“面料展B”)的参展商,由于展会观众非常少,不得已做出了上述举动。

针对这一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面料展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他同题展会如果具备诚信的话,应该避免与该面料展同期举办,因为展会属经营活动。如果在时间、地点和主题上,故意与已经举办了13届的面料展品牌展会雷同,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韦之指出,的确有展会利用雷同因素让参展企业误解,分享别人展会的利益。他强调说,面料展在行业内具有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面料展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申报,但只要在行业内已经成为品牌展会,就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他表示,品牌的影响力不是空泛的,品牌效应包括多种方面,例如展会全称、简称,或者是有特指的展会。相反,有些展会即便是登记注册了,但没有产生影响力,那法律保护也是有限的。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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